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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書香志工特殊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規定,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二、全程參與完成訓練者,本局將頒發特殊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並可登錄公務人員研習時數8小時。
三、本案之課程內容屬圖書館基礎課程,歡迎圖書館新進人員及尚未接受圖書館業務特殊教育訓練之志工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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