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設施管理要點

南投縣立鳳鳴國民中學運動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
113年12月25日行政會報通過
一、依據:依「教育部主管學校運 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維持校園秩序、學生生活管理,並落實維護運動場地設施安全,且兼顧社區民眾使用 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權利,訂定本規定。
三、開放範圍:
(一)田徑場(含200公尺PU跑道、操場)。
(二)戶外球場(含籃球場2面、排球場1面)。
四、開放時間:
(一)田徑場、戶外球場:
1.星期一至星期五05:30~07:00,16:50~19:00。
2.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05:40~19:00。
五、開放對象:社區民眾、(團體須辦理日前二週申請)。
六、使用方式及內容:本校開放之運動場地設施限依設置目的使用,田徑場得從事散步、慢跑、足球、辦理活動之用;戶外球場可從事籃球、排球、羽球、辦理活動之用。
七、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一)申請程序:
1.社區民眾個人可於上列開放時間入校使用。
2.機關團體需於特定時間(含上述開放時間及其它時段)借用本校運動設施辦理活動,請至本校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二)借用期限:機關團體借用需於使用日期二週前提出申請。
八、借用收費標準:依本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及收費標準表」辦理。
九、損害賠償: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應妥善使用,善盡保護之責,場地設施、物品如有損壞,應負 賠償責任(依時價賠償)。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一)本校運動場地設施之使用以體育教學、學校活動、校隊訓練為優先。借用單位經本校同意 借用,如本校遇特殊情況,「得撤銷或變更借用時間」,借用單位不得異義。
(二)本校依實際需要進行運動場地設施之維修、養護,其日期不另行公告。 (三)社區民眾、機關團體借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到校交通工具應停放於校區外,請勿進入校園。
(四)使用本校運動場地設施應穿著合適之服裝,並確實做好熱身活動,以避免運動傷害之生。
(五)社區民眾、機關團體不得攜帶寵物進入本校校園。
十ㄧ、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