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鳳鳴國民中學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南投縣立鳳鳴國民中學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109.7.14 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目的:為建立學生正確觀念、引導學生於校園內正確使用行動載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維持學校秩序與安全、維護教學品質及學校優質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一、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二、 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 校園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教師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 指導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四、 學生行動電話(手機)使用規範
1. 攜帶行動電話到校需事先申請核備,申請程序如第三條規定。
2. 上學期間進入校內須將行動電話關機,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開機使用;放學後始得開機,以利與家長聯繫。
3. 若有緊急事件,須經導師、任課老師或學務人員同意後,始得開機使用。
4. 行動電話須統一集中於各班保管箱內保管,並由各班推選負責幹部執行,若有遺失或損壞,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行動電話於放學前統一領回。
5. 未經允許於校內開機使用行動電話之各項功能,第一次口頭申誡處分並將行動電話送至教導處暫時保管;第二次(含)以上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分並且將行動電話暫時保管於教導處。
6. 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分並且將行動電話暫時保管於教導處。
7. 暫時保管之行動電話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若家長或監護人無法到校領回者,由家長書面具結且經導師同意後領回,學校不負繼續保管之責任。
8. 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或三次違反管理辦法者,取消其當學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之資格。
9. 本校所有行政人員與教師,皆具有指導、監督與糾舉學生使用行動電話之權力。
五、 申請程序
1. 每學期開學一週內,由教導處統一印製申請表給予需要之同學。
2. 學期中需臨時申請者,須經導師同意後,向教導處領取申請表提出申請。
六、本管理辦法經校校務會議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